志愿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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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守则
作者:    点击次数:92561    发布时间:2012-05-18      【字体:
 

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志愿者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保护区为善用社会人力资源,发扬志愿服务美德,协助推动全民认识崇明东滩生态环境及环境教育等工作,进而加入保护东滩的行列,同时为推行环境解说导览、环境教育及相关社区服务工作,特配合《上海市志愿服务条列》制定本管理机制。

第二条(依据)依照《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指的是响应保护区的招募,自愿报名并愿意接受保护区管理处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志愿服务任务的个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指的是在“上海志愿云”实名登记注册,并在保护区管理处登记入档的志愿者。

第四条(原则)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自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未成年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所申请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

(五)遵纪守法,愿意接受和服从保护区管理处对志愿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鼓励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注册程序如下:

(一)注册申请: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登录上海志愿云网站http://sh.zhiyuanyun.com申请实名注册成为上海志愿者。

(二)在线申请:可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官方网站www.dongtan.cn下载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填写报名表后提交至保护区管理处环境教育中心邮箱(education@dongtan.cn)完成报名。

(三)资料审核(初试):依保护区工作需求审核报名资料,资料审核合格者,通知参加面试。

(四)面试(复试):面试录取者,需参加基础培训。基础训练包含室内及户外课程,需全程参与,合格者授予实习工作证并发放志愿者工作服,进入实习志愿者阶段开始参与服务工作。

(五)实习期以训练合格之日起三个月,若实习期有变动,于培训时另行公布。实习期满考评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正式成为保护区志愿者。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拥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的权利。

(二)志愿者拥有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三)志愿者拥有对东滩的志愿者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志愿者拥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的权利。

(五)志愿者拥有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的权利。

(六)志愿者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志愿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在志愿者服务工作期间,服从保护区工作人员指导和安排,积极配合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相关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完成所志愿服务工作。

(四)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保护区修改。志愿者须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能按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必须至少提前3天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协调人员安排。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不得做出损害保护区权益和声誉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保护区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志愿者撰写有关崇明东滩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向媒体投稿,须先经过东滩审阅后发表,并需提供给保护区做存档资料。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九条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保护区管理处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参与实施的,旨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服务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公益行为。

第十条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保护管理类:包含外来入侵物种清除、栖息地的管理与维护、净滩等。

(二)科研调查类:包含湿地资源调查、鸟类环志等。

(三)宣传教育类:包含科普解说、科普宣传、主题日活动、自然课堂助教等。

(四)专项服务类:包含协助保护区开展大型活动的接待、解说服务等。

(五)专业技术类:包含宣传品设计、艺术创作、摄影、绘画等。

(六)管理培训类:包含志愿者培训助理、访客中心接待与服务等。

(七)具体工作内容以招募公告为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环境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环教中心)负责对保护区志愿者组织实施的工作,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为提高志愿服务质量,环教中心将不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各项培训,鼓励志愿者不断自我提升。

(一)基础培训:包含室内及户外,志愿者需服从安排全程参与。

(二)进阶培训:每年将举办不同内容的考核课程对志愿者开展进阶训练,建构终生学习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本领。

(三)自我成长(即高阶培训):不定期由资深或具专长的人员针对服务活动所需之内容,带领志愿者自我成长学习。

(四)座谈会:每年举办座谈会以增进志愿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及反馈对保护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表彰优秀志愿者。

第十三条建立工作纪律制度。

(一)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应着工作服、配戴工作证,并遵守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树立良好榜样。

(二)工作登记。每次上岗前需做好签到,服务结束后应做好签退。此将作为对志愿者工作的考勤及服务时长核算依据。

(三)排定带团引导解说或活动支持,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联络、解说规划、提前到达约定地点等,并至志愿者服务中心签到退。排定游客中心服务应配合游客中心运作,掌握到达时间,并完成签到退手续,不得私自更改行程或提早离开。

(四)志愿者在每次服务结束后,需认真填写《志愿服务记录单》,以用作对活动的记录留档和对志愿者服务质量的考核依据。

(五)若遇到违反保护区法律法规事件,应予以劝阻,如劝阻无效应通知保护区工作人员处理。

(六)未能到勤:已登记、排定服务时间而未能到勤者须自行联系好代班志愿者,并提前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以作备案。如未能自行联系到代班志愿者,须于服务日三天前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以便另行排定人员。

第十四条建立服务考核制度。环境教育中心负责对志愿者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对于表现优异者实行奖励以示鼓励,对于表现不合格者实行劝退清理。

(一)服务时长考核

1、本办法以服务点数作为计算志愿者服务时长的计量单位。每累计四小时为0.5点,累计八小时为1点。

2、服务时长的年度计算周期,正式志愿者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实习志愿者为基础训练合格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以每次服务工作完成后填好《志愿服务记录单》为单次活动结束依据。以此计算志愿者单次活动服务点数,每累计四小时,加服务点数0.5点,累计八小时加1点。

4、协助保护区管理处各科室日常工作者,视工作内容予以相当之服务点数。

5、为鼓励志愿者参与管理处举办的各类解说培训活动,参与一日者加1/3个服务点数,全年最高可加2个服务点数。

6、为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者表彰大会,凡颁奖活动当日参加者,加1个服务点数。

7、依据第十三条工作纪律之规定,已登记、排定服务时间而未能到勤的志愿者,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扣减相应服务点数:

1)自行联系好代班志愿者而未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的志愿者,扣减服务点数1点(服务时长8小时)。

2)未自行联系好代班志愿者且未于服务日三天前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的志愿者,扣减服务点数1点(服务时长8小时)。

3)未能到勤且未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的志愿者,每次扣减服务点数5点(服务时长40小时)。

4)若因不可抗拒之紧急情事而未能到勤且未自行联系好代班志愿者,须告知告知环教中心及相关活动负责人,经核实后理由正当者可不予扣减服务点数。

8、其他未尽事项,如服装仪容不整、言行不当等违反志愿者应有之职责与形象者,视情节严重酌予扣减服务点数。

(二)服务质量考核

环境中心将通过活动反馈、能力测试、民主评选等方式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三)实习解说志愿者的考核标准

1、是否达到实习期间所需要的服务点数(在培训时公布)。

2、是否根据管理处的日常要求,善尽志愿者的义务与职责。

第十五条建立资格存续制度。志愿者在年度服务计算期内出现下列情情形者,保护区管理处及环教中心将召开志愿者考评会议,商议志愿者资格的存续。经志愿者考评会议商议决定,给予志愿者批评警告或劝退处理。

(一)排定服务未到勤且未告知环教中心,且未于一个月内提出未到勤报告达两次者,或累计两次排定服务未到勤且未告知本处者。

(二)服务意愿回复表及其他须回复文件,不予回复或累计两次未按时回复者。

(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的。

(四)在服务过程中态度明显不佳,有损保护区形象的。

(五)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项目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六)做出违反志愿者服务宗旨,损害保护区权益及声誉的。保护区保留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自主退出。志愿者可自主申请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申请取消志愿者资格的,需向环教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商议通过后。按需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并交回相关工作证件及物品。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计算志愿者服务点数,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应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8小时(3.5点)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7.5点)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12.5点)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25点)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37.5点)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长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大滨鹬奖章:连续二年服务时数合计达480小时(60点)或连续服务十年以上者;

(二)震旦鸦雀奖章:连续三年服务点数合计达840小时(105点)或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者;

(三)黑脸琵鹭奖章:连续四年服务点数合计达1600小时(200点)或连续服务二十年以上者;

(四)白头鹤奖章:已具备前项三种荣誉奖章且服务状况持续表现良好者,或做出显著或特殊贡献者,报告管理处领导核准,享有保护区志愿者之最高荣誉,且不受年终服务时数考核;

(五)资深服务奖章:

1.连续十年服务点数合计达2400小时(300点);

2.连续二十年服务点数合计达3200小时(400点);

3.连续三十年服务点数合计达4000小时(500点)。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将视工作内容确定为核心志愿者,并给予适当的志愿者津贴。如参与拍摄、绘画等工作,其所创作的照片、画作等作品需留存原稿或电子版给保护区以备后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