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许可的申请、咨询、受理、办理、审批、送达、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许可
事项编码:0866
三、办理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b)《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目的,需要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获得批准。
(二)审批内容
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获得准许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才可以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对因教学、科研等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
因上述目的需要进入本保护区核心区的、境外机构或个人需要进入本保护区的、以及需要在本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修建设施的,请向上海市林业局提出申请;需要进入其他保护区的,请向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审批条件
本许可依项目活动真实目的,按以下四类进行审批:
a)因科学研究类活动需要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1)因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测绘、取样、调查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可以按本类申请;
(2)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申请;
(3)必须预先制定明确的野外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b)因开展环境教育或教学实习活动需要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1)因开展志愿者服务、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全日制学校校外课堂、高校野外实习等活动,可以按本类申请;
(2)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申请。其中,属教学实习的申请必须为从事自然、生物、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教学机构;
(3)必须预先制定明确的野外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c)因参观考察类活动需要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1)因开展同行业业务考察交流、相关行业技术与管理考察,以及为其他需要进入保护区开展的具体活动事项所进行的前期考察等活动,可以按本类申请;
(2)必须提供明确的参观考察对象及相应计划。
d)因影视拍摄类活动需要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1)因开展电影、电视拍摄、摄影、录音、艺术采风、新闻采访、演艺等活动,可以按本类申请;
(2)必须提供明确的活动目的和相应计划,且活动目的或拍摄题材仅限于科普及环保宣教,其他目的须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计划任务批件。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许可事项的要求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网站(http://lhsr.sh.gov.cn/)和保护区管理处网站(http://www.dongtan.cn/)下载或至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领取许可事项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书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 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 收件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单位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表1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
活动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分类 | 要求 |
1 | 对因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2 |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个人申请不需要 |
3 | 项目活动计划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包括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区域范围以及携带的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 |
4 | 因科学研究、调查、测绘等目的进入保护区 | 立项批复或政府任务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的科研合作与成果共享协议书 | 原件 | 2 | 纸质 | 完整填写附件,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6 | 每名项目活动成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1:1双面复印 |
7 | 每名项目活动成员的近期证件照片 | 原件 | 各2张 | 纸质或电子版 | 1吋正面免冠照片,亦可在受理大厅现场拍摄。 |
8 | 因其他目的进入保护区 | 自律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须领队签字、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9 | 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的相关成果共享协议书 | 原件 | 2 | 纸质 | 须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
10 | 项目活动领队的个人身份证明及人员名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领队身份证1:1双面复印,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号码。 |
11 | 项目活动领队的近期证件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版 | 1吋正面免冠照片,亦可在受理大厅现场拍摄。 |
(以上材料不予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的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的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的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168号1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社区事务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168号
邮编:202183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址: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1、电话号码:021-59471556(总机)转633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三)网上咨询
网址:http://lhsr.sh.gov.cn
(四)信函咨询
1、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社区事务科
2、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168号
3、邮政编码:20218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接待点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
2、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1、电话号码:12319
2、接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三)网上投诉
网址:http://lhsr.sh.gov.cn
(四)信函投诉
1、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受理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
3、邮政编码:200040
(五)媒体
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是申请人提出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保护区管理处具体审批人员复核、听证等相关程序,作实质性初审并提出意见,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批意见,保护区分管主任审定,社区事务科制作与送达证件等。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sh.gov.cn/)公开,供查询。
附 录
规范性文件、标准目录
1.《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0〕384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办〔2011〕19号)。
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绿化林业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权限分工规定>的通知》(沪绿容办〔20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