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详细内容2
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
作者:    点击次数:44358    发布时间:2012-05-21      【字体:
 

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

  事项代码:0864

三、办理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上海市林业局批准。

  (二)审批内容

  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获得准许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才可以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对因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本许可依项目活动真实目的,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批:

  (1)因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测绘、取样、调查等活动,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

  (2)必须提交科研立项批复或政府任务批件;

  (3)必须预先制定明确的野外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4)项目活动成员中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5.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6.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本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表1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表1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性质

数量

分类

要求

1

对因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2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项目活动计划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区域范围以及携带的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

4

立项批复或政府任务批件

复印件

1

纸质


5

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的科研合作与成果共享协议书

原件

2

纸质

完整填写附件,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6

每名项目活动成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各1份

纸质

1:1双面复印

7

每名项目活动成员的近期证件照片

原件

各2张

纸质或电子版

1吋正面免冠照片,亦可在受理大厅现场拍摄。

(以上材料不予退回)

  (三)申请文书名称

  对因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不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许可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标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168号1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社区事务科

  接收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168号

  邮编:202183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址: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1.电话号码:021-59471556(总机)转633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网上咨询

  网址: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sh.gov.cn/)“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函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邮编:200040

  (三)电话投诉

1.绿化市容热线:(021)63166666、52901111、8008201106、8006204646

2.政风行风热线:962114

3.监察投诉电话:(021)52567390

  (四)网络投诉

1.网址:http://lhsr.sh.gov.cn/

2.局长信箱:http://lhsr.sh.gov.cn/

  (五)媒体

  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是申请人提出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保护区管理处具体审批人员复核等相关程序,作实质性初审并提出意见,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批意见,保护区分管主任审定,社区事务科制作与送达证件等。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踏勘。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sh.gov.cn/)公开,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