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自林罚决字[2018]第1号
(银行录入号:2020180001)
被处罚人姓名 冯建军性别 男 出生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7年4月18日未经批准进入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钓鱼。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圆整(¥1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账号:20200401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2018年4月25日